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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自用車輛於每年4月繳納牌照稅,而營業用車輛則分上、下期於每年4及10月繳納;課稅當年度未繳清稅款而於次年度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車輛無論是路邊停車或在收費的停車格停車,還是違規被警察機關取締或逕行舉發,都有使用公共道路的事實,除補稅外,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按未徵起應納稅額裁處0.3倍罰鍰,連續查獲會連續處罰,但各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
該局提醒車主,如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請儘速以電話、書面、傳真、網路或到該局、羅東分局、縣府為民服務中心或宜蘭監理站稅務服務櫃臺申請補發稅單繳納,以免未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遭裁罰,造成荷包失血。如有使用牌照稅疑問,請撥打(03)9325101轉140-148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