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對政黨及參選人之捐贈 應以個人名義辦理 並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尖端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依據政治獻金法第7條規定,政治獻金之捐贈主體限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診所或事務所等非政治獻金法捐贈主體範疇,是以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以個人名義辦理,並得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該分局說明,若以診所、事務所……等名義捐贈政治獻金,並列報當年度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之捐贈費用時,稅捐稽徵機關審核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時,將予以剔除捐贈費用,但該筆捐贈可由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惟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總額之20%,且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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