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魚貨滯欠大戶船長 宜蘭分署送管收前火速繳納

【尖端新聞中心】

新北市金山區一名許姓船長於102年6月間,在新北市野柳漁港港區,搭乘漁船出港捕魚,但申報返港時該船原載運出港之魚貨已不存在,經緝獲機關認許姓船長違反海關緝私條例,遂移交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處理。並於108年8月移送宜蘭分署執行,迄今仍有1,008萬元餘元未繳。宜蘭分署經加強橫向聯繫,於調查相關事證後,發現許男接獲緝獲機關之調查通知後,不但未到場接受調查,且將其帳戶內200萬元資金交給其配偶,又贈與名下金山區中正路之房產予其配偶,另投保高額保險,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有意圖規避強制執行而將名下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予以隱匿、處分之嫌。

 

經宜蘭分署通知,許男於4月18日自行到場報告財產狀況,行政執行官一一提示卷內相關事證加以訊問,許男均矢口否認有隱匿處分財產之行為及意圖,行政執行官認有予以管收之必要,依法將許男暫予留置,準備向法院聲請管收。許男見大事不妙,於送法院聲請管收前,火速先行繳納405萬元,其餘款項辦理分期,始免於管收。

 

宜蘭分署表示為加強對滯欠大戶案件之執行及清理成效,對於蓄意脫產或惡意拒繳之滯欠大戶,促使其履行義務,杜絕投機僥倖心態及脫法行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下稱宜蘭分署)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加強滯欠大戶執行專案」,針對滯欠大戶案件全面強化積極執行。誠實納稅是國民應盡義務,財政穩健與國家安全及治安息息相關,對於滯納之稅捐、費用或罰鍰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依規定繳納,切勿心存僥倖,企圖以處分資產或資金方式規避執行,以免遭受拘提、管收及限制出境之強制處分並避免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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