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端新聞中心】
宜蘭縣政府為提升對消費者之保障程度及加強對消費場所之監督,於109年7月24 日公告修正「宜蘭縣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及各執行機關(單位)」,並自明(110)年1月1日起實施,本次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本縣105年1月14日公布之「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就「夜店業」、「成人用品零售業」、「理髮業」(將營業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為人理容之觀光理髮或視聽理容之營利事業)等特定行業,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本次修正一併納入。
因應社會經濟產業變遷,消費場所類型逐漸多元化及配合組織調整,新增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如露營場、車站(公路、鐵路)、長期照顧機構(社區服務型)、營業性停車場(除路邊停車場)等業別;另「民宿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保險範圍及最低金額,地方自治法規如有對消費者保護較有利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考量該辦法就「民宿業」的投保金額自90年12月12日發布後迄未修正,及本縣觀光產業盛行,併納入本次新增業別。此外,部分業別調整名稱,參閱本縣109年7月24日公告。
宜蘭縣政府提醒,「未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投保金額低於最低投保金額」之消費場所經查獲者,將依本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9條規定:「經執行機關命其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停止營業。」各消費場所務必依法完成投保,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