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工程之營業人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尖端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包作業承包工程,其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時限,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
  

 

該分局指出,所謂包作業是指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路面鋪設業、鑿井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皆屬包作業之範圍。依前揭時限表之規定,該業別之營業人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非實際收取價款時,並不得因工程價款未收得而免開立,其與包工不包料之勞務承攬業係以收款時為開立時限不同,兩者應予以區分。營業人應依實際交易情形,依各該業別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分局提醒,從事上開業別之營業人應依規定期限及實際交易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倘發現有短漏報銷售額或申報錯誤等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依法可免除稅法之有關處罰;若經稽徵機關查獲逃漏稅捐情事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等相關規定補稅處罰。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03)9357201分機2306陳先生洽詢,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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