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案件登記日起將列管5年

【尖端新聞中心】

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無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以內)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該局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經該局審查符合規定者,均會以公文函復,同時敘明重購土地自完成土地登記日起將列管5年。

該局說明,經核准重購退稅的重購土地,於列管之5年期間,均需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該局每年都會主動辦理清查。因此,若5年內有買賣、贈與、交換、拍賣等再行移轉情事或有出租、營業、遷出戶籍等改作其他用途情形,將會追繳原退還稅款。

民眾如戶籍需遷出該列管之自用住宅,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又土地(建物)供出租營業前亦應審慎評估,以免事後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若仍有疑問,請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170-174、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9548594轉300-305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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