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彩券之個人經銷商,所取得佣金收入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尖端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銷售刮刮樂公益彩券之個人經銷商,係為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即甲類經銷商),其取得之批售折扣收入因非受託發行公益彩券機構所給付,故經銷商不會取得該機構開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所得人必須自行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銷售刮刮樂公益彩券所取得之批售折扣收入(即佣金收入部分),其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以台彩公司開立之經銷商銷售證明單之銷售佣金為其收入總額,減除財政部核定之必要費用率後之餘額為執行業務所得,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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