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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為協助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避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被移送強制執行加重負擔,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納稅義務人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可以在規定納稅期限內,依該辦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填具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證明文件向該局或羅東分局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鉅額稅捐」係指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至於該辦法適用於地方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印花稅等)分期繳納相關規定,重點如下:一、應繳稅款範圍: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二、分期期間: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繳稅款,最長以36期為限。三、加計利息:各期應自應繳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加計利息。四、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如對上述申請地方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有疑義,可撥打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03)9325101、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03)9542226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