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 勞工紓困貸 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

【尖端新聞中心】

 

勞動部表示,對受嚴重疫情影響勞工紓困貸 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 :提供勞工紓困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及利息補貼, 訂定本須知。 本國籍勞工年滿二十歲;個人各類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下者,優先申請。 本貸款每次開辦期間,每人限申請一次最高新臺幣十萬元,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 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 貸款期間三年,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受影響貸款人之 實際需求予以展延。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辦本貸款: 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 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經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有債務本 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 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逾期未 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以從速、從寬、從簡為原 則,除依本須知規定外,應評估申請人還款來源或其他財力狀況。 本貸款第一年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為寬限期,貸款人於貸款期間, 應按年金法於第七個月起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 承貸金融機構為審核申請人之貸款資格,得請本部提供申請人參 加勞工保險等必要資料。 前項所定必要資料之提供,得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委由銀行法所定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辦理之。 承貸金融機構如發現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知悉後通知 經理銀行,承貸金融機構並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核計第四點所 定利息補貼;貸款人已溢領利息補貼者,應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 款人追回後歸還本部:提供不實、偽造或變造之文件。 重複獲得其他機關所定因應疫情紓困貸款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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