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端新聞中心】
有關某媒體報導「義務人陳OO欠繳新臺幣(下同)1萬8千元之罰鍰未繳,3樓透天厝被法拍賤賣」。執行署宜蘭分署今(13日)提出澄清並說明:從105年收案迄今,經移送機關『公路總局基隆監理站』課以罰鍰,限期命義務人履行仍未履行後,移宜蘭分署執行。分署曾以2次平信、11次雙掛號,連續通知義務人自行繳納、到場報告財產狀況以及限期履行等,其中部分公文且由義務人之母簽收,義務人始終未出面處理或與本案承辦人聯繫,分署多次扣押義務人存款無著,依法經宜蘭分署第4次拍賣,始以135萬5,400元拍定,絕非外界所稱『欠1萬8千元就直接拍賣義務人不動產乙事』。宜蘭分署強調,分署整體執行過程已依行政執行法第3條、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考慮並具體審酌公法債權人及義務人等之利益、所受附屬損害及公益,力求均衡,而無過當之虞。
執行署宜蘭分署說明,分署多次通知義務人自行繳納、到場報告財產狀況及限期履行等,歷次通知公函俱合法送達,其中部分公文由義務人之母簽收,且本分署查詢義務人戶籍地及健保通訊地等相關資料,其地址始終未更動,因義務人始終未出面處理或與本案承辦人聯繫,分署於多次扣押義務人存款無著,並2次詢問移送機關確定要申請執行義務人名下不動產,同時於執行義務人不動產前,亦再次發文請義務人繳納罰鍰,否則本分署將執行其名下不動產,義務人仍置之不理,宜蘭分署窮盡其他執行程序均無著,選擇侵害人民權益最小之方式依序進行,因義務人始終未出面處理或聯繫,且有義務人之母親自簽收,最後,依法執行義務人名下不動產,勘查義務人不動產時,相關執行筆錄經書記官、管區警員及鎖匠等在場人等簽名,第1次拍賣系108年8月26日開始,無人應買,依次減價拍賣,直至109年1月6日第4次拍賣,始以135萬5,400元拍定。
宜蘭分署呼籲,民眾收到各分署繳納通知書不知真偽,擔心遭到詐騙,可以利用網路、查號台查詢各分署電話,或透過165反詐騙專線求證,切莫置之不理或自行認定是詐騙集團所為就不繳納,以免日後被強制扣押、查封、拍賣財產時,尚需額外負擔強制執行所產生的執行必要費用(例如:郵資、鑑價費、登報費用等),不僅因小失大、得不償失損及自身權益,而且耗費社會資源。如果經濟有困難不便,無法一次繳納者亦可詢問承辦書記官該案,是否符合辦理分期之條件、請本分署協助轉介相關社福團體或申請健保案件之紓困,宜蘭分署必將盡力協助困頓有需求之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