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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機車,年久未使用但也沒有做報廢程序,卻仍在繳交燃料使用費而移送執行,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自108年3月起主動通知協助民眾申辦老舊機車切結報廢程序達已1,303人次,顯見有許多民眾沒留意這項權益,希望接到通知之民眾能多加利用。本次專案宜蘭分署除主動發函通知,並檢送機車報廢切結書,符合機車報廢條件之民眾於108年12月2日(一)當日可親自至宜蘭分署申請協助報廢事宜外,亦可郵寄切結書至宜蘭分署地址:26047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二段261號,免親自至現場辦理。
宜蘭分署表示,如果機車在民國91年前出廠,且在97年8月1日後無使用道路違規,無投保強制險及無排氣檢驗紀錄的話,民眾在接到宜蘭分署的傳繳通知書時,上頭若註記「可切結報廢」,即可到監理機關辦理專案報廢,或到宜蘭分署申請辦理報廢,執行人員會請民眾填寫「報廢切結書」,協助傳真到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程序,如經監理機關審核確實符合切結報廢條件者,即可免繳燃料使用費,不用再跑一趟監理機關。但要注意的是,若行政執行分署於報廢前已進行之執行程序,其所生的金融機構作業手續費及執行必要費用,還是應由民眾負擔,無法退還。
此外,宜蘭分署提醒民眾,已辦理報廢的車輛不得再行上路,如經查獲違規使用道路者,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處罰外,車輛所有人並應補繳自報廢之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的使用燃料費。另外,報廢車體及牌照亦不得隨意棄置,以免遭不法人士利用,衍生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