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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計算房地交易所得得減除之必要費用係房地交易時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清潔費、搬運費、換約費、證券交易稅、手續費等),上列支出未提示交易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時,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費用;無查得資料,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 30 萬元為限。
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得稅結算申報書填報C1-2房地交易明細表(適用合併計稅),係出售自地自建房屋(含基地)4棟之房地交易所得5,797,000元。經查該公司申報減除房地成本中包含,出售時支付之仲介費及清運廢棄物約1,300,000元,依前揭規定應予轉正為房地交易所得之必要費用,因該公司無法提示完整帳簿憑證供核,依前揭規定按成交價額3%計算必要費用為2,247,990元,惟應以每筆交易必要費用300,000元為限,故核認本案4筆房地交易之必要費用為1,200,000元。
該分局特別提醒,自110年7月1日起房地交易適用房地合一2.0,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房地交易所得,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