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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瑞芳區一家經營五金貿易業者,新利盛公司負責人葉姓女子,從107年7月至111年6月間滯納回收清除處理費172萬餘元,經移送宜蘭分署執行;義務人公司另滯納全民健康保險費、違反關稅法及交通罰鍰57萬餘元,經各移送機關陸續宜蘭分署執行。宜蘭分署收案後,旋即對義務人核發扣押存款之執行命令,惟扣押無著,經執行人員命現任登記負責人到場說明,惟現任登記負責人表示僅能每月自行繳納3,000元。然宜蘭分署承辦執行官鍥而不捨,繼續調查邱姓男子財產狀況,查得義務人公司於111年5月間即受環保署,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通知調查滯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事宜,而已得知欠費情事。經追查義務人公司資金流向,又發現義務人公司知悉欠費後,以現金提領、購買外匯等方式共處分286萬餘元;且斯時登記之負責人雖為張姓女子,各該會計傳票上卻署名葉姓女子的印章;員工亦證稱葉姓女子為義務人公司之出資者。宜蘭分署近日詢問葉女前開提領現金及購買外匯的緣由,葉女均僅諉稱不知,且稱每月最多僅能繳納5,000元,顯見葉姓女子顯無清償本件欠款之誠意。承辦執行官因而認為葉姓女子構成行政執行法「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處分、隱匿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等法定管收事由,留置葉姓女子,隨即向宜蘭地院聲請管收葉姓女子獲准,並將葉姓女子送往矯正署宜蘭看守所附設管收所執行管收。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表示,一向對於惡意脫產之義務人執行,今日再次以管收重拳出擊,宣示執法決心!呼籲民眾切勿滯納稅費、罰鍰,如不繳納,案件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執行分署進行強制執行,如收受各執行分署或各處分機關公文,切勿心存僥倖或置之不理,如無力一次清償,亦應主動聯繫各執行分署洽詢分期事宜,以免愛車、存款、薪水、不動產甚至壽險利益遭執行,乃至於遭拘提、管收,喪失人身自由,實在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