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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即俗稱囤稅2.0)於7月1日開始實施,首次開徵期間自114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停止,課稅則期限為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止,修改重點如下:
一、自住住宅房屋除原規定「房屋無出租或營業情況,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妻子及遺屬全國以三戶為限」適用要件外,又新增「本人、妻子或直系親屬辦末戶籍登記」之規定。其他本人、遺屬及遺屬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房屋使用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標準以下者,增量下降為1%,以消除單一自住房屋稅負。
二、居住住宅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新增適用對象及戶數限制條件,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並排除非屬自然人(如:法人)持有者之三、房屋徵稅方式由每月改為按年計房屋徵稅,使用此類變更導致稅額減少,應於每期房屋徵稅40日(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以前申報,則當期適用變更後增量,如超過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房屋使用如變更導致稅額增加,自次期開始適用。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如果年度中轉房屋的,則要取得房屋的日期是在2月下旬之前或者之後決定該年度房屋稅由誰追繳,取得者五、非自住住宅房屋採“全國歸戶」,各表格應修改定額稅率採及「全額累進」課徵
二、居住住宅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新增適用對象及戶數限制條件,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並排除非屬自然人(如:法人)持有者之三、房屋徵稅方式由每月改為按年計房屋徵稅,使用此類變更導致稅額減少,應於每期房屋徵稅40日(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以前申報,則當期適用變更後增量,如超過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房屋使用如變更導致稅額增加,自次期開始適用。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如果年度中轉房屋的,則要取得房屋的日期是在2月下旬之前或者之後決定該年度房屋稅由誰追繳,取得者五、非自住住宅房屋採“全國歸戶」,各表格應修改定額稅率採及「全額累進」課徵
該局進一步提醒,自住住宅房屋新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遷戶籍登記」之規定,如房屋於113年6月30日此前已按自住住宅納稅房屋徵稅,請務必在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辦理完戶籍登記的,則免再提出申報,該局會主動續按自住家用住房課徵房屋稅。出時,須注意是否仍符合自住房屋要件,是否因戶籍遷移喪失自住優惠權益。付費電話0800-396969;羅東分局(03)9548594~6轉101~106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232234,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