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農地列管案件 即日起清查土地是否有持續作農業使用。

【尖端新聞中心】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何時變更,只要符合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或「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能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的土地,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即可認定為「視為農地」,土地移轉時得申請享有該次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優惠。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即日起至10月31日止,對農地已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將開始清查土地是否有持續作農業使用。
財政稅務局特別提醒,清查期間如發現此類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該局將要求地主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若未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未來再移轉時,即使取得縣府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不能再享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優惠。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未來視為農地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將以該筆土地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計算起點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地主要負擔的土地增值稅不輕,提醒民眾列管之土地務必要農用,如被查獲亦務必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且不能有再次未作農用情形。
如有疑問,可撥打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電話(03)9325101轉170-174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羅東分局(03)9542226轉300-302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232234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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