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端新聞中心】
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不動產,適用房地合一稅2.0,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
國稅局宜蘭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屬房地合一稅2.0範疇房地之交易損失近160萬元,經請甲公司提示上開交易之收入、成本及費用之帳簿、文據等,因甲公司拒不提示,該分局進行調查查得甲公司虛報房屋成本617萬餘元及折舊費用22萬餘元,上開交易房地除因持有期間逾2年未滿5年,按稅率35%計算補徵房地合一稅2.0-122萬餘元外,並分別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分局再次呼籲,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時應如實申報出售資產損益,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