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注意事項

【尖端新聞中心】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以下稱支出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如已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之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應依該計畫確實執行。

該分局進一步針對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當年度結算申報「餘絀及稅額計算表」中的收入與支出及收支比例之計算,均不得計入以前年度結餘款在當年度留用及運用例如111年度全部收入為300萬元(不含前一年度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於當年度留用55萬元),全部支出為150萬元(不含前一年度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於當年度支出63萬元)。  =>收支比例應為50%(150萬元/300萬元),而非60%(213萬元/355萬元)。
結餘款使用計畫應含計畫項目、金額及期限,使用計畫之期限以次年度起算4年為限例如111年度可編列使用計畫年限為112至115年度,當使用計畫之運用跨2個年度以上,應編列各年度計畫金額明細。
結餘款使用計畫項目應具體明確如作為辦理活動使用,該活動應與章程之設立宗旨或應辦理業務相符。
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具體使用計畫不得僅就某特定專案收入編列或未達收入60%部分編列。
結餘款如轉列基金(或財產總額),經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函應向法院辦妥財產總額變更登記。

該分局提醒機關團體如有結餘款未依原訂使用計畫執行之情形,應儘速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使用計畫之申請,以免因未依使用計畫執行,致未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遭補稅而影響機關團體之公益活動推行。機關團體如有任何結餘款問題,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發佈留言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

加入FB粉絲團,可獲取更多關於我們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