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勞工出勤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

【尖端新聞中心】
農曆春節假期即將到來,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今年的假期因實施彈性工作,假期長達10天,宜蘭縣政府表示,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1至初3)共4天為國定假日,若勞工出勤,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 若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有相關諮詢需求,可撥打1999縣民服務專線,或逕洽本府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諮詢,有專人立即服務。
 
宜蘭縣政府勞工處指出,倘全時的月薪制工作者,依彈性工時調整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因1月21日(除夕)及1月22日(初一)恰逢星期六、日之休息日與例假,故調整於1月25日(星期三)及1月26日(星期四)補假2日,補假日之性質為國定假日;至於勞雇雙方如自行約定於其他日期補假,亦屬可行。
   
另1月20日(五)及1月27日(五)為彈性放假,分別於1月7日與2月4日之星期六補行上班,勞工若於該2日出勤,應依休息日出勤之標準計給加班費。至於非依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事業單位,如因應行業營運特性,與勞工個別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於法亦屬可行,惟仍應確實註明放假之日期,使勞工可知悉自身休假權益。
   
宜蘭縣政府特別提醒,因各企業的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也有所不同,但雇主應依據各假別,與勞工明確約定,釐清勞工出勤工資的給付標準,以減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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