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南溪從事漂漂河活動  縣府聽取部落意見後依法處理

【尖端新聞中心】

有關業者及民眾於南澳鄉南澳南溪從事漂漂河活動一事,是否屬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所列之「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之樣態,仍有疑義。縣府民政處將於接獲南澳鄉公所所發之會議紀錄後,轉請原住民族委員會進行解釋。

 

民政處表示,如果經解釋後認定相關行為,屬於原基法21條所列之行為,部落族人可依法申請召集部落會議進行討論,而縣府也會依相關決議辦理後續事宜。至於漂漂河等水域遊憩活動,水利資源處及工商旅遊處表示,在原民會完成解釋之前,將在兼顧河防安全及民眾安全的前提下,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持續輔導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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