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機關、徵收目的兩者不同

【尖端新聞中心】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每到7月常接獲民眾抱怨,明明今年的使用牌照稅已經繳納,為何又收到車子的繳費單呢?或親至該局櫃臺申請補發燃料使用費繳款書,才發現跑錯機關了。原來車輛的「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二者性質、徵收機關、徵收目的及時間是截然不同的。
該局進一步表示,使用牌照稅是屬於地方稅,一般自用車輛及151c.c.以上之機車於每年4月開徵(營業用車輛則分4月及10月兩期開徵),徵收機關為地方稅稽徵機關(如稅捐處、稅務局等),稅收用來支應地方政府財政需求;而燃料使用費屬行政規費,於每年7月開徵,徵收機關為監理機關,收入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因此二者不論性質、徵收目的、徵收期間及徵收機關是完全不相同的。
該局最後提醒,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可向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如有燃料使用費或汽車過戶、異動等問題,則請向各地監理機關洽詢(24小時免費服務電話:0800-23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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