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地區機六用地變更案 國民黨宜蘭縣議會黨團呼籲不要做不實的指控!

【尖端新聞中心】

針對工保區機六用地變更案,國民黨宜蘭縣議會黨團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民進黨多次在政論節目及媒體上大肆宣染,意圖將機六用地變更案汙名化,並要求鎮公所必須遷建至機六用地,到底目的為何?合理懷疑是不是要為財團解套?或是有其他不為人知道秘密在裡面?特定人不斷的做這樣的操作是不道德的,再次呼籲請回到民眾權益上的辯證,不要在做這些不實的指控!

 

會中黃琤婷、莊淑如、林岳賢及楊弘旻議員等人分別說明,大羅東地區治水防災區段徵收案(原羅東工保案),機關用地(機六)沿革,羅東工保區段徵段收公設保留地比例至陳金德代理縣長時調整至49。09%,本案自民國九十二年劉守成縣長任內,經內政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以「開發許可」方式辦理,期間歷經劉守成、呂國華、林聰賢、陳金德、林姿妙等五任縣長,其開發方式也從呂國華縣長時期,變更為「區段徵收」,公設保留的比例也從26.2%調整至49.07%(陳金德代理縣長時期)。

 

吳代理處長的住家為何不用配合拆遷?吳朝琴代理處長住家是在民國100年就核定,陳金德代理縣長任內也是一樣,即劃為保留區(確定不用拆遷),與林姿妙縣長無任何關係。單元十二劃定為公共設施用地也是陳金德代理縣任內:單元十二是在100年3月林聰賢縣長任內,第3次公開展覽,始將等人土地(單元12)納入區段徵收範圍,規劃為產業專用區。107年1月陳金德縣長任內內政部審定主要計畫,因內政部建議全區公共設施比例達50%以上,爰將 (單元12)劃為公園,全區公共設施比例從100年8月的34.57%,提高到49.07%。單元十二畫設公共設施範圍並非林姿妙縣長任內劃設。

 

此外,林束梅等人99年底購買工保區範圍內土地,與當時的林姿妙「鎮長」完全無關,「鎮長」無法參與工保區(區段徵收)土地如何規劃,哪來圖利?該土地等人是於民國99年12/20日購得,100年3月林聰賢縣長辦理區段徵收公展,其持有土地至今經超過10年,誰會知道本案區段徵收開發期程會長達10年以上,且10年後林姿妙會當縣長,牽扯林縣長太過遷強。為何林姿妙縣長任內要將「機六用地」變更,因內政部於108年1月3日回覆縣府要求重新評估本案財務評估報告書,提出補正建議事項。經檢討縣府需編列25億有償撥用機關用地),為考量縣財政,爰提請縣都委會審議,提案將工保區內「機六用地」,變更成為「住宅區」,後縣府尊重反映民意,報請都委會審議回復「機六用地」規劃。整個規劃都是為公保區的公共需求,至今計畫與當初的計畫內容並無不同。

 

另外,區段徵收範圍內的地主,不會因為持有的土地被劃為公設用地,或其他用地,就會影響其分配權益:區段徵收的地主,是由區段內全部的地主依順序箋和位置箋,重新調整,依獲得的權值及各區塊的土地價值,選擇指定土地位置。簡言之,區段徵收的地主所分配的土地,不一定會是在他原有的土地上,拚的是順序箋的的運氣,以及有多大的權值,可以選擇較好的位置。所以,對於原地主沒有價值影響,因為都是抽箋的,無法圖利於特定人。黨團呼籲、特定人不斷的做這樣的操作是不道德的,再次呼籲請回到民眾權益上的辯證,不要在做這些不實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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