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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應按房地合一稅2.0申報納稅。為使出售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的定義更加明確,財政部於111年1月25日發布解釋令,訂定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過半數股份或出資額的認定標準。
該分局說明,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係以該個人依下列各項計算之股份或出資額比率合計數認定:(一)個人直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依其持有比率合併計算。(二)個人透過其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且其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50%或對其關係企業之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具有主導能力者,以該關係企業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未超過50%者,按其關係企業各層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三)個人透過符合規定之關係人(包括關係企業及關係企業以外之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應比照前述規定計算方式,將該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
該分局提醒,民眾如有出售股份或出資額的情形,請自行檢視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應課徵所得稅,如屬應申報課徵所得稅者,請於111年3月31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將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及第3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