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製造『假車禍真槍擊殺人案』被告起訴 檢察官籲請勿予減刑寬典!

【記者林柏夆/宜蘭報導】

發生在去年10 月 19 日,宜蘭市民大道與環市東路一起『假車禍真槍擊殺人案』雙方因債務糾紛,涉案劉姓男子預謀尋仇,當日凌晨許,突然遭到尾隨劉姓男子所駕駛的車輛從後追撞,誘使被害人下車察看車況,再趁機持改造槍彈以近距離擊3槍殺被害人羅○凱及乘客吳○緯,致羅○凱傷重不治死亡及吳○緯受傷,案發後劉姓兇嫌攜帶手槍向警方投案。全案偵結宜蘭地檢署檢察官黃明正今(16)日,以殺人等罪嫌起訴被告劉○琰,其惡性重大自首非出於真誠悔悟,檢察官請求法院從重量刑,同時籲請勿因被告自首給予減刑寬典。

宜蘭地檢署說明,被告與被害人羅○凱素有怨隙且有債務糾葛,羅○凱屢對被告之家人砸車、砸店,又放話欲圍剿被告,被告遂萌生殺意,於上述時間駕車尾隨羅○凱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以製造假車禍誘使羅○凱下車察看時,持槍朝羅○凱射擊,迨羅○凱中彈慌忙上車,被告又在駕駛座旁持槍抵住羅○凱頭部射擊,並近距離朝副駕駛座上之吳○緯上半身槍擊,造成羅○凱送醫不治身亡及吳○緯左手受傷之結果。案發後,被告於同日凌晨 2 時 6 分許執槍彈前往宜蘭分局自首,嗣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今以被告涉犯刑法殺人、殺人未遂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提起公訴。

經檢察官詳細調查認被告,於行兇後雖即至警局自首,惟審酌被告行兇手段、兇器種類、被害人傷勢部位及嚴重程度、未將被害人送2醫、也未曾對被害人家屬表達任何歉意等情狀綜合以觀,其自首之動機應非出於真誠悔悟,係因無法躲過法律制裁不得不自首,或僅為預邀刑之寬典。故建請法院勿依自首規定給予被告減輕其刑。

宜蘭分局相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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