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端新聞中心)
罷免案宜蘭地檢,檢察官指揮宜蘭縣調查站、宜蘭縣警察局偵辦陳姓立法委員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涉嫌偽造等案,今(19)日偵查終結被告林○昌、俞○傑、陳○豐、李○慧、林○平、汪○ 均、麥○萍、陳○惠、李○燕、詹○華、謝○木、沈○珍等12人,均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另被告林○榮、李○玲、官○德、謝○成、蘇○娜、夏○弘等6人均查無積極證據證明渠等參與本件偽造或行使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之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不足,均為不起訴處分。
宜蘭地檢署說明,中國國○黨(下稱國○黨)宜蘭縣黨部林○昌主任委員、俞○傑書記長、陳○豐總幹事、李○慧秘書暨黨部主任、林○平黨部主任、退伍軍人工作委員會(原黃國蘭黨部) 汪○均總幹事、麥○萍黨部主任、陳○惠黨部主任、李○燕黨部主任、詹○華黨部主任、謝○木黨部主任、沈○珍黨部主任等12人(均為正職黨工),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前某日,接獲國○黨中央下令,須於114年2月3日(春節結束開工日),取得罷免宜蘭縣陳姓立委第一階段所需之3,653份提議人名冊,並送至中央選舉委員會,渠等明知難以在短時間內取得合格份數之提議人名冊,竟於114年1月22日,由林○昌、俞○傑、陳○豐下令上開黨工須於114年1月23日、24日至國○黨宜蘭縣黨部會議室集合抄寫偽造黨員名冊,以完成陳姓立委罷免案之提議人名冊。
謀議既定,由俞○傑陪同陳○豐先行以公務電腦連線至國○黨中央之黨籍系統下載所屬區域之國○黨黨員名冊約4,000名黨員資料,編印成冊,再由俞○傑、陳○豐親自抄寫,並分配黨員名冊指揮其餘黨工聯手抄寫,渠等為掩飾犯行,指示黨工抄寫時須自每頁黨員名冊中挑選不連續之3至5人(每頁中跳過未被挑選之黨員資料,再由其他不同黨工予以抄寫),以不同顏色之原子筆,將黨員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填寫至陳姓立委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之各欄位內,並在提議人名冊之「簽名或蓋章」欄位偽造黨員署名,歷經兩日聚集抄寫,共計完成約4,000份之偽造提議人名冊,再以時薪新臺幣(下同)100元至150元計算,由陳○豐自林○昌提供之零用金中,支付每名抄寫黨工1,000元至1,500元之報酬。
迄114年2月19日,由汪○均駕車搭載俞○傑、陳○豐、不知情之李○玲領銜人、官○德備補領銜人至中央選舉委員會提交上揭抄寫之偽造提議人名冊約1,106份及另向民眾募得之提議人名冊約3,100份,共計4,206份,使本不應通過提議之罷免案通過第一階段審查,足以生損害於被冒用名義之黨員、被提議罷免之陳姓立委、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宜蘭縣選舉委員會審核罷免案提議程序是否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正確性。
宜蘭地檢署表示,、罷免制度係監督民意代表之重要權利,亦係選舉制度之延伸保障,罷免提議程序作為罷免制度之核心環節,必須建立在誠信、公正之基礎上,任何蓄意偽造提議罷免資料之行為,無異係對先前合法選舉制度之踐踏,更係公然侵犯憲法保障公民參政權利,自不容以違法方式為之,被告林○昌等12人聚集抄寫、聯手偽造及行使提議人名冊之行為,形同以「集體作弊」之方式完成第一階段罷免程序,而使本不應進入罷免第二階段之罷免程序繼續進行(114年2月19日送件前,僅向民眾募得約3,100份提議人名冊,未達第一階段門檻3,653份),以少數人之非法犯行凌駕原選區選舉人之真實意志,危害國會立法委員身分安定性,對於國家社會造成之動盪影響難以估量,嚴重斲傷民主制度之價值及根基,衝擊之廣,不容小覷。
被告林○昌、俞○傑、陳○豐在國○黨宜蘭縣黨部均位居核心、領導地位,被告林○昌推諉卸責,否認犯行;被告俞○傑、陳○豐雖坦承抄寫犯行,惟對於被告林○昌涉案部分,極力迴護,亦未完整交代犯罪經過,且有串證、滅證之舉,建請3人均予以從重量刑。被告李○慧固坦承犯行,然對犯罪過程未如實交代,又於檢調執行搜索時,企圖誤導辦案,且有滅證之行為,建請量處較重之刑度。被告林○平固坦承偽造之犯行,然始終未坦承其有收受抄寫報酬;被告汪○均雖坦承犯行,惟於偵辦之初未如實交代犯罪經過,且有湮滅證據之行為,建請2人均不宜量處過輕之刑度。被告麥○萍、陳○惠、李○燕、詹○華、謝○木、沈○珍均為基層黨工,迫於黨部壓力方抄寫偽造提議人名冊,事後均坦承犯行,如審理中仍自白犯行,建請6人均予以從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