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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公司係基隆地區經營多年之工程公司,自108年起滯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罰鍰、使用牌照稅、全民健康保險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汽車使用燃料費、通行費等案件多達762件,欠繳金額達216萬8,151元,經各移送機關陸續移送宜蘭分署執行,並向移送機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信義稽徵所調閱資料,發現代○公司108年及109年營運狀況尚佳,公司資產淨值仍分別有533萬4,917元及517萬4,175元,足以清償上開國家公法債權。宜蘭分署通知陳男說明相關資金流向並提出清償方案,惟陳男否認其為實際負責人,對相關資金流向亦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且拒絕對本件欠款提出可行之清償方案。行政執行官於113年5月23日訊問後,認陳男符合管收之要件,且有管收之必要性,當場予以留置,並向宜蘭地院聲請管收,經法官審理後,認定陳男為代○公司實際負責人,且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等管收事由,裁定准予管收。
宜蘭分署通知陳男到場說明相關資金流向並提出清償方案,惟陳男否認其為實際負責人,對相關資金流向亦無法提出合理說明,且拒絕對本件欠款提出可行之清償方案。行政執行官於113年5月23日訊問後,認陳男符合管收之要件,且有管收之必要性,當場予以留置,並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經法官審理後,認定陳男為代○公司實際負責人,且符合「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等管收事由,裁定准予管收。宜蘭分署呼籲公司負責人應誠實繳納各項公法上債務,切勿心存僥倖、置之不理,甚至將財產移轉予他人名下,刻意規避執行,否則執行機關將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以彰顯公權力及確保國家之債權,俾維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