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任期並非無規 宜蘭縣府表示校長遴選皆依法令辦理

【尖端新聞中心】

教育處指出,依國民教育法第16條規定,學校校長應採任期制,公立學校校長一任四年,得在同一學校連任一次,即該校長不論循何種遴選階段之程序獲選擔任校長,均依遵守之任期限制,未有外界質疑之萬年校長問題,宜蘭縣府亦不容許此種情形發生。

 

有關宜蘭縣金岳國小校長遴選問題,縣府教育處表示,校長遴選皆符合法定程序規定,校長任期定有最高年限。學校的發展,與校長領導息息相關,校長遴選委員會秉持維護學生受教權及肩負學校發展的初衷,過程審慎評估討論,期望社會各界尊重遴選結果,共同創造宜蘭好教育。

 

縣府教育處辦理之校長遴選作業,遴選委員會成員由各界代表產生(委員包含召集人、副召集人、縣級家長團體代表2名、教師會代表1名、教師代表1名、校長協會代表1名、學者專家1名、縣府代表1名、原民教育學者專家2名及遴選學校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各1名,共13名),於遴選過程中,設有答詢程序,使委員能夠藉此機會更深入瞭解校長之辦學理念,遴選委員依職權獨立行使審議投票權,遴選結果各界應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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