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口之持刀砍人 宜檢迅速偵辦聲請法院羈押4人獲准

【記者林柏夆/宜蘭報導】

一名男子蔣OO先前與吳姓被害人因細故發生糾紛,雙方生嫌隙,4月16日晚間9時18分許,蔣OO知悉吳姓被害人欲前往宜蘭地檢署,遂夥同被張OO、朱OO、簡OO、李OO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分乘2部自用小客車及攜帶西瓜刀、鐵棍,在吳姓被害人行經宜蘭市縣政西路與縣政九街口之際,將吳姓及游姓被害人所共乘之機車攔下,並分持西瓜刀及鐵棍砍傷吳姓被害人手臂及游姓被害人頭部、背部及左小腿,幸經119救護人員接獲報案將游姓被害人送醫急救始未發生不幸。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郭欣怡,指揮宜蘭縣警察局宜蘭分局,偵辦宜蘭市縣政西路與縣政九街口之持刀砍人案件,陸續自4月17日、18日先後持宜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及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執行搜索並拘提以蔣姓男子為首及被告張OO(男子)、朱OO(男子)、李OO(男子)4人到案,另當庭逮捕被告簡OO(男子)。檢察官複訊後,認被告蔣OO、張OO、朱OO、簡OO等4人,分別涉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第2項第1款意圖供行使之用攜帶兇器,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在場助勢罪嫌、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第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另被告李OO(男子)檢察官諭知新臺幣5萬元交保候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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