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豪雨造成災損 於災害損生發生後30日內申請減免

【尖端新聞中心】

因受東北季風及尼莎颱風宜蘭縣部分地區頻傳災情,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提醒民眾,如因豪雨遭受災害損失,請把握災損報備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於災害損失發生後30日內向當地國稅局申請報備災害損失,以維護自身的權益,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報備。

 

該分局特就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災害損失減免規定說明如下:一、所得稅:受災戶不論是個人或營利事業,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派員勘查核備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營利事業如於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災害損失符合下列情形者,可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1.綜合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2.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3.營利事業可出具會計師受理災害損失之簽證報告或受損標的物已投有保險可提示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不限金額多寡)。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銷售額核定課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進口貨物)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進口菸酒)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請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如果對「災害損失報備」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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