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都市公共設施用地 未徵收前移轉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尖端新聞中心】
財政稅務局表示,為確保租稅待遇一致,土地稅法第39條於110年6月23日修正公布後,無論是都市計畫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是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在被徵收前移轉,都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都市計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定方式取得者,申報土地增值稅前取得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核發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即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但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則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另非都市土地經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者,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如檢附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也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以上經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日後如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應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撥打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03)9325101轉170~174、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03)9548594轉300~30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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