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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開徵,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提醒車主注意,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因此,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稅之車輛,於滯納期滿後(逾限繳日期30日),使用公共道路(含停放)經查獲者,即依上述規定裁罰,每次查獲按未徵起應納稅額處0.3倍罰鍰,各年度欠繳稅額累計裁處以0.9倍為限。因此如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請儘速補單繳納,以免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受罰。
該局舉例說明,林君1輛排氣量1,499CC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納使用牌照稅7,120元,該車112年使用牌照稅滯納期滿日為112年7月31日,因未繳納該期使用牌照稅且於同年9月15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因此除須繳清當年度使用牌照稅7,120元外,並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罰1,509元,應處罰鍰金額為112年度列入裁罰之未徵起應納稅額*0.3倍〔即7,120元*258/365(112年1月1日至違章行為日同年9月15日計258天)*0.3=1,509元〕。
該局表示,如有欠繳使用牌照稅,請儘速至該局總局、羅東分局全功能服務櫃臺或宜蘭監理站稅務服務櫃臺申請補發繳款書。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03-9325101轉140~148。另如有燃料使用費或汽機車過戶、異動等問題,請向各地監理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