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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住家用房屋要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1.2%,除原規定須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外,房屋稅2.0於113年7月1日上路,新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規定。此外,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稅負,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僅持有全國1戶自住用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將由1.2%調降為1%。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應新制實施,對於113年6月30日以前房屋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用房屋但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該局將於113年8月下旬至9月間,分別主動寄發房屋稅「單一自住設籍」及「非單一自住設籍」輔導通知書,提醒納稅義務人最遲須於明(114)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同年月24日)前辦竣戶籍登記,倘符上述自住用優惠稅率者,該局會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納稅義務人免再向該局提出申報;如未於期限內遷入戶籍,自明(114)年期起將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於該期限前辦竣戶籍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最後提醒,以後年度如有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者要適用自住優惠稅率,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提出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次期開始適用,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有關房屋稅疑義可電洽: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03)9325101~6轉126~132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羅東分局(03)9548594~6轉101~106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232234,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