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共造產專員許智信詐騙案地院判有期徒刑12年

【尖端新聞中心】

宜蘭地院表示,許智信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起至112年9月29日止,受宜蘭縣政府聘用擔任公共造產專員,利用職務上綜理上開業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在宜蘭地區,以有未公開之政府採購標案可投資之名義,向10名被害人收取款項,而於110年6月至112年9月26日間陸續交付款項。

 

許智信明知其積欠高利貸無力償還,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112年1月至9月18日間,向7名被害人佯稱有投資案可供投資(無證據證明與許智信所任職務或職務上衍生之機會有直接或相當之關聯性)之方式,詐欺7名被害人各自陷於錯誤,而於於112年1月至9月18日間陸續交付款項。嗣因本案17名被害人聯繫許智信無著,且許智信自112年9月28日起無故曠職,被害人報警處理始悉受騙。

 

宜蘭地院審酌許智信為填補在外所欠巨額債務,已無還款能力,恣意利用職務上機會之便,訛稱有政府採購標案可投資獲利,或佯稱有一般投資案可獲利,以此方式詐取鉅款,嚴重破壞國家典章,敗壞公務人員形象至鉅,詐騙金額高達6,500萬元,暨許智信所犯各罪行為期間、詐騙金額、還款情況等節,共10罪;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判決有期徒刑7月至有期徒刑並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各宣告褫奪公權5年,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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