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檢再起訴羅東鎮長吳OO及大同鄉簡鄉代賄選 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尖端新聞中心】

宜蘭地檢署於選前、選後除積極查察賄選外,對於涉及賄選之當選人,亦主動依選罷法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以淨化選風,維護民主政治。今日再偵查終結起訴二件賄選案件,羅東鎮鎮長當選人吳OO招待飲宴及贈送紅酒賄選案,及大同鄉笫三選區簡姓鄉民代表當選人之子簡OO現金賄選案。被告朱OO、邱OO涉犯刑法第 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被告吳OO涉犯選罷法之投票行賄罪嫌,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均一併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宜蘭地檢署說明, 羅東鎮鎮長當選人吳OO招待飲宴及贈送紅酒賄選案:被告吳OO(涉嫌偽造文書罪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係現任宜蘭縣羅東鎮鎮長,亦為 111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羅東鎮長候選人及當選人;被告朱OO係羅東鎮公所民政課長,被告邱OO係民政課佐理員。緣於民國3月20日在金門餐廳,由羅東鎮公所民政課援例辦理之「111年度志工團體年終業務檢討會暨歲末聯歡活動」出席之桌數55桌,較原定預估之桌數少(預估71桌,其中包括預備桌6桌) ,被告朱OO乃向被告吳OO報告該活動尚有剩餘桌次可使用。被告吳OO為尋求選舉時能順利當選連任羅東鎮長,竟基於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而約定其等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指示無賄選犯意聯絡之被告朱OO、邱OO及羅東鎮公所主任秘書蔡OO,將上開志工團體活動剩餘之桌數,於晚間在金門餐廳宴請非屬志工團體,且大多數會員具有羅東鎮長選舉投票權及影響力之羅東鎮家長會長聯誼會成員及鎮內中小學校長。當日出席之桌數計4桌〔每桌餐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其中1桌為羅東鎮公所人員〕,由被告吳OO率蔡OO及鎮公所課室主管穿著公所服務團隊背心在場接待,餐會中被告吳OO亦向與會人員拜票尋求支持連任,餐會結束時,被告吳OO並親自於餐廳門口,贈送與會者(公所人員及中途先行離席者除外)每人1瓶「Shaka islands 羣島水果紅酒」(價值約980元)。被告吳OO涉犯選罷法之投票行賄罪嫌,檢察官今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另被告朱OO、邱OO明知上開「111 年度志工團體年終業務檢討會暨歲末聯歡活動」於  3 月 20 日所宴請之志工團體桌數僅出席 55 桌,另於  3 月 30 日所宴請之對象非屬上開志工團體,惟為能符合該活動採購案為一次性履約之規定,及為符合出席餐會者需屬 111 年度志工團體身分,並方便驗收及核銷能順利如期完成,先由被告邱OO在其職務上所掌之「羅東鎮公所 110 年度綜合志工團體年終業務檢討會暨歲末聯歡活動外燴餐點驗收紀錄」公文書上,將「履約期限」及「完成履約日期」均虛偽記載「111 年 3 月 20 日」,「契約金額」新臺幣 265,500元整,〔驗收經過〕登載「主驗人於本採購案活動中驗收,桌數計 59 桌,廠商如期依合約履行完成」,〔驗收結果〕點選「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相符」,並在「記錄」及「協驗人員」2 欄位簽名,再交由被告朱OO在「主驗」欄位簽名。被告朱OO、邱OO涉犯刑法第 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一併提起公訴。

 

大同鄉笫三選區簡姓鄉民代表當選人之子簡OO現金賄選案:被告簡OO與當選人簡OO關係緊密,並協助從事競選活動,被告簡OO進行上述行賄投票行為,揆之經驗法則,實難想像事先未與當選人簡OO討論、商議,並取得共識即貿然行之,當選人簡OO與被告簡OO應有共同之意思。檢察官爰一併對當選人簡OO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按當選人對其家屬、親友、樁腳或競選團隊成員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均屬當選人之共同賄選行為。

 

宜蘭地檢署表示,除就賄選者違反選罷法之行賄罪嫌提起公訴外,並對當選人依法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以淨化選風、維護民主政治。另將於12月25日舉行之宜蘭縣議會正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本署持續統合檢警調廉及各界力量,以團隊辦案之方式,全力積極查察賄選,以達成「公平選舉、杜絕不法」之核心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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