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長走私罰新臺幣585萬未繳再脫產  宜蘭分署聲請看守所管收獲准

【記者林柏夆宜蘭報導】

一名林姓船長從新北市野柳漁港港區乘漁船出港捕魚,申報返港時該船原載運出港之魚貨已不存在,經緝獲機關會同漁業主管機關等,認定褱該船長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處罰新臺幣(下同)585萬6,563元,執行署宜蘭分署於調查中發現,義務人知悉有繳納義務後,不但不思清償,反在接獲緝獲機關調查函後,除未到場接受調查,還提領帳戶百萬存款流向不明,另贈與名下高達千萬之多筆不動產給配偶。宜蘭分署於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林義務人於即送往宜蘭看守所執行管收。宜蘭分署表示,經與緝獲機關和移送機關進行綿密的跨機關聯繫調查,於耙梳資料後發現義務人103年4月間接獲調查通知,除未到場接受調查,並接續自其帳戶提領現金220萬元,另贈與總計價值高達千萬之新北市萬里區多筆不動產予其配偶,宜蘭分署於調查過程中詢問上開事項,義務人表示「我過戶給太太的,不然是要被你們查封嗎!?」經向義務人確認是否是為了避免被執行,義務人表示「對啦!你這麼說就正確!」,宜蘭分署另查得義務人配偶名下除受贈自義務人之多筆不動產外,名下有相當數額之存款,並以要保人身分為義務人投保高保費之高額壽險。行政執行官於8月9日詢問後,認定義務人應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且有隱匿或處分應供執行財產情事,又拒未提出合理清償方案,當日即向宜蘭地院聲請管收,經法官審理後裁准管收義務人3個月,同日宜蘭分署將義務人解送至管收所。宜蘭分署轄區除宜蘭全縣外,另包含基隆市及新北市金山區、萬里區、貢寮區、平溪區、雙溪區、瑞芳區等境內區域,境內迭有走私魚貨或菸酒之案件,為避免私運貨物進出口,守護國土安全,對強化該類案件之執行不餘遺力。並呼籲民眾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被查獲後切勿心存僥倖,以免遭受限制出境、出海及拘提、管收等強制處分。  

發佈留言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

加入FB粉絲團,可獲取更多關於我們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