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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修正後,納稅義務人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修正為「三分之一」,減輕民眾負擔。舉例來說,張先生110年地價稅申請復查後,於110年12月24日經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為3萬元,依修正後規定只要繳納三分之一金額即1萬元,並依法提起訴願即可暫緩強制執行。但張先生另有110年6月25日經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為6萬元之房屋稅,已依修正前規定繳納3萬元並依法提起訴願暫緩強制執行部分,則仍應適用修正施行前規定,不得主張依修正後規定退還差額1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業於110年12月17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9日生效。按修正後第39條規定,民眾應納稅捐經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或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者,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有例外情形,已移送強制執行或依修正施行前規定暫緩執行案件,仍應適用修正施行前的規定。
有關暫緩移送執行之規定,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亦可撥打服務電話(03)9325101轉211∼213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