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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為精進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度,防杜藉由不同型態炒作房地產規避稅負,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將視同房地交易,應於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即買賣契約簽訂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稅。
該分局表示,修法前個人出售預售屋,係屬出售「權利」性質,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財產交易所得,須於交易次年5月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但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及第14條之5規定,於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並依持有期間分別適用45%至15%稅率計稅,不再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分局進一步舉例,甲君於108年7月1日向建商購買1戶預售屋600萬元,嗣於110年8月20日以800萬元將該預售屋權利轉售給乙君,因交易日在110年7月1日以後,故甲君應於110年8月21日起30日內,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61.6萬元【〔成交價額800萬元-可減除成本60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24萬元(假設未提示費用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計算,上限30萬元)〕×稅率35%(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
分局提醒,如您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權利,務必於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有關房地合一稅2.0相關修正重點,可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https://www.ntbna.gov.tw)之房地合一專區查詢〔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