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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止入境旅客違規攜帶超量菸酒,並衡平菸酒市價與罰鍰之落差,財政部於109年10月5日修正發布「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5點第1項第3款規定,修正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且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案件,依超過免稅數量處以罰鍰之計算基準如下,定自110年1月1日生效實施:
一、 提高捲菸之罰鍰基準:由現行按捲菸每條(2百支)處新臺幣(下同)5百元罰鍰,修正提高為每條處1千元罰鍰。
二、 增列非葉捲雪茄菸之罰鍰基準:現行每25支雪茄處4千元罰鍰,並未按葉捲雪茄菸及近似捲菸之非葉捲雪茄菸有所區別,本次修正增列非葉捲雪茄菸之裁罰基準每25支處5百元罰鍰,葉捲雪茄菸則維持每25支處4千元罰鍰。
三、 酒品改按酒精成分10%分級距處罰:由現行按酒品每公升處2千元罰鍰,修正為酒精成分超過10%者,每公升處2千元罰鍰;酒精成分在10%以下者,每公升處5百元罰鍰。
四、 至菸絲未修正,維持每磅處3千元罰鍰。
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規定,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25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並於「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5點第1項第3款明定罰鍰裁罰基準。財政部呼籲入境旅客隨身攜帶之菸酒如超過免稅數量捲菸1條、菸絲1磅、雪茄25支、酒1公升者,應主動向海關誠實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