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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鳴企業負責人陳志偉為宜蘭市代會司機,於民國105成立一鳴企業社,連年得標公所「宜蘭河濱公園場域環境維護及各項設新作修繕搶災及營運方向測試等」標案(六年間共取得宜蘭市公所5仟8佰4拾5萬7仟1佰30元標案)啟人疑竇!國民黨『幸福蘭城青年』召開記者會質疑,陳志偉既擔任企業負責人,又同時身兼代表會司機及「一鳴企業社」負責人,是否已經失去投標資格? 國民黨『幸福蘭城青年』表示,陳志偉於108年7月26日因酒駕,被吊銷駕照,至民國111年7月25日以前不得重考駕照,為何在無駕照的條件下,卻可順利完成成報到?而該男被吊銷駕照期間是在108/7/26-111/7/25,不禁要問陳志偉所繳交的駕駛執照正本是偽造文書意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還是主管機關根本沒有審核?這個臨時人員根本是違法遴聘?劣另,陳志偉自110/8/24擔任一鳴企業社負責人,是公家機關約僱臨時人員的身分,執行宜蘭市公所的標案,完全不用利益迴避?驗收是否確實? 請宜蘭市公所說清楚講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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