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給酒駕朋友開(騎) 也將連帶被罰

【記者林柏夆/宜蘭報導】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配合執行「酒(毒)駕裁罰專案」,發現多件因借車給喝酒之人使用,而連帶受罰之案例。一名設籍在宜蘭縣年約28歲之車主陳小姐,將機車借給酒醉之友人騎乘,該友人於羅東鎮興東路附近被警查獲酒駕,因車主明知友人酒醉,仍借車給友人騎,故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規定,裁處新臺幣33,500元罰緩,車主悔不當初,該案於移送宜蘭分署執行後不久,只能無奈繳清罰鍰。

   

宜蘭分署表示,車主請注意,若你家人跟朋友有酒駕之習慣,千萬不要借汽(機)車給他開(騎),否則有可能會連累受罰成為冤大頭。分署針對酒(毒)駕裁罰案件,將持續實施強力作為,尤其是累犯酒(毒)駕的義務人,如義務人對於收到之執行命令仍置之不理,將依法施以強制作為,並定期由承辦同仁至轄區進行現場訪視、催繳罰鍰與執行義務人名下之不動產。

 

宜蘭分署並呼籲民眾切勿酒駕,以免害人害己,又傷荷包;同時也要提醒家人跟朋友若有酒駕之行為或將要酒駕,應當規勸或制止,更不要借車給酒醉的人開,否則被處罰鍰,實在得不償失。另外,民眾若經濟上無法一次繳清罰鍰,可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宜蘭分署會提供適當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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