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繳納稅捐者,除加徵滯納金外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尖端新聞中心】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請如期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稅捐者,依新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滯納數額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另外欠稅案件被移送執行後,在執行過程中所發生的必要費用,亦須由義務人負擔。
財稅局進一步指出,執行必要費用,包括函送公文書所花費的郵資費用、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所收取的手續費、拍賣不動產所產生的指界費、鑑價費、測量費及查調資料所生一切行政費用等。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請如期繳納稅款,以免逾滯納期滿被移送執行。倘收到執行分署寄發的傳繳通知書,亦請於通知期限內至超商(金額3萬元以內)、執行分署或該局繳納,以免徒增後續執行必要費用負擔。
如有欠稅執行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宜蘭縣財政稅務局電話9325101轉220-225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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