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在職繳付退撫基金或自提儲金,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尖端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或自提儲金,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追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

   

該分局說明,為配合修正條文自110年1月1日施行,110年各月份應課稅薪資所得,應依修正後規定重行計算,其屬該等人員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改為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爰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不含退撫基金費用之金額,而提撥之退撫基金費用,無須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依勞退條例或教職員退撫條例自願提(撥)繳之金額」欄位。

   

若應課稅薪資所得重行計算後,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未減除退撫基金費用之薪資收入扣繳之稅款,如有溢扣繳稅款部分,扣繳義務人無須辦理更正及申請退稅事宜,請扣繳義務人於所得憑單申報期限(111年2月7日)前按實際扣繳稅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由納稅義務人於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扣繳義務人如仍有疑義,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發佈留言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

加入FB粉絲團,可獲取更多關於我們的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