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等非營利組織出租不動產收取租金,仍應開統一發票

【尖端新聞中心】

 

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反應向非營利組織承租房屋未取得統一發票。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轄區內有某機關團體擁有多處房屋,長年出租並收取租金,因承租人均為自然人,致該機關團體未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而有短漏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之情事,經稽徵機關查獲後補稅處罰。

   

該分局提醒,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例如出租不動產取得收入,依上開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倘發現有短漏報銷售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依法可免除稅法之有關處罰。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03)9357201分機2306陳先生洽詢,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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