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COVID-19)疫情影響,義務人繳納稅可申請延期或分期

 

【尖端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受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可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可達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

 

 

該分局說明,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若營利事業依上述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申請延期繳納期限最長可達1年,或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若非屬上開情形之營利事業,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7至12月或前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不能於規定期限內一次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將酌情核准延期1至12個月或分期2至36期。

 

 

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並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主題專區/行政專區/安心防疫線上服務專區/「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書表下載區下載運用。如仍有疑義,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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