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屋省荷包,愈早申報愈省錢!

【尖端新聞中心】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擁有房子要繳房屋稅,但不同的使用情形,課徵的稅率卻大不相同,以住家用房屋為例,就有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優惠稅率1.2%及非自住之差別稅率1.5%~3.6%二類。

類型房屋使用情形稅率
住家用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1.2%
其他住家用1.5%~3.6%
非住家用營業、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3%
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1.5%
非住家非營業用2%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所稱自住房屋須為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且同時符合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另外,自住房屋不須辦妥戶籍登記,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須以戶籍登記為要件不同。如住家用房屋不符上開規定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須按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


該局提醒,依據房屋稅條例之規定,供自住之房屋可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新建完成、移轉取得或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3月15日買進A房屋,無出租也無營業行為,甲君於同日申請自住房屋,房屋稅是按月計算,甲君變更日期在16日以前,則當月份(3月)即可適用自住稅率,16日以後申請則自次月才可適用,所以鄉親注意愈早申報愈省錢。

 

有關房屋稅疑義洽詢電話: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03)9325101~6轉126~133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羅東分局(03)9548594~6轉101~106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232234,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發佈留言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

加入FB粉絲團,可獲取更多關於我們的訊息!